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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2012-02-10

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》的通知

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

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设区市财政局(不含厦门)、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

:

现将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

2012

24

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同时,根据《关于组织申报

2012

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》(财办建〔

2012

11

号),

2012

年度中央生猪调出大县评选入围基本条件为

2008

2010

年三年年均出栏量大于

40

万头(基础数据以省级统计系统对外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准,详见附件

2

)。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出具正式申请文件,并附省统计年鉴封面、相关页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,于

2012

2

18

日前将上述材料(含附件电子版)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,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。

附件:

1.

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

2012

24

号)

2.2012

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基础资料申报表

二0 一二年二月十日

  • 文档2.tif
  • S30C-112020908451.ti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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