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》的通知
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
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设区市财政局(不含厦门)、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
:
现将财政部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
2012
〕
24
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同时,根据《关于组织申报
2012
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》(财办建〔
2012
〕
11
号),
2012
年度中央生猪调出大县评选入围基本条件为
2008
一
2010
年三年年均出栏量大于
40
万头(基础数据以省级统计系统对外公开发布的分县分年数据为准,详见附件
2
)。请各设区市财政局出具正式申请文件,并附省统计年鉴封面、相关页的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,于
2012
年
2
月
18
日前将上述材料(含附件电子版)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,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。
附件:
1.
《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建〔
2012
〕
24
号)
2.2012
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基础资料申报表
二0 一二年二月十日
- 文档2.tif
- S30C-112020908451.tif